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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

书籍:法律辞典

指依照平等、互助原则,以满足社员经济需要或其他服务为目的而组建的社团。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通常由合作社法直接规定,依各国立法通例,均认为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如旧中国《合作社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作社,谓以平均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数额,均可变动之团体。中国香港地区《合作社条例》第4条规定:凡以合作原则促进社员经济利益为宗旨的社团,或者在促进该社团的经营而设立的社团,得根据条例规定予以登记,并得由注册主任决定为有限或无限责任的组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20世纪50年代,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的形式之一而得到大力发展。中国的合作社具有以下特征:(1)合作社是社员的结合,它是社员自愿出资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2)合作社是平等、互助之组织体,每一社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和平等的利益分配权;(3)合作社的社员人数与股金总数可以变动,社员入社、退社自由;(4)合作社的基本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现代合作社的起源,国际公认以英国的罗奇代尔(Rochdale)于1844年创立的公平先锋社为代表。它确立了如下的合作经营原则(又称罗奇代尔原则):(1)按市价销售商品,收取现金;(2)合作社的盈利,按社员买货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男女平等,在合作社里一人只有一票表决权;(4)合作社的资金不靠捐献,而由社员自己出资入股;(5)对入股的股金红利的分配有限制;(6)卖东西要货真价实,质优秤足;(7)对社员进行良好的教育;(8)对政治和宗教保持中立。此八项原则成为现代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原则。《国际合作联盟章程》规定:只要以促进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的,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奇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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