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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侵犯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间缔结的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互不侵犯的国际协定。与同盟条约同属于政治条约。但同盟条约规定缔约国负有行为的义务,即缔约国一方如受第三国攻击,缔约国他方应采取支持和援助行动,以此达到遏制潜在敌国和间接维护和平的目的;互不侵犯条约则是通过缔约国间承担互不侵犯的不行为的义务来直接维护和平。由于缔约国的领土完整受到互不攻击义务的保障而具有担保因素,互不侵犯条约有时也可归于担保类条约。条约可以仅由两个国家订立,也可由多个国家一起订立;可以是定期的,也可是永久的。是否为互不侵犯条约,取决于条约的内容而不是名称。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冠以互不侵犯名称的条约是1926年苏联与立陶宛签订的。作为一种类型的条约,互不侵犯条约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伴随创建国际和平体系的努力而发展起来。1922年嘎纳会议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国家不对其邻国进行任何侵略。随后热那亚会议要求参加国缔结协定,不对别国领土采取行动。1928年8月27日《非战公约》订立;同年9月26日双边和多边互不侵犯条约的范本完成并为国联大会所接受。之后,互不侵犯条约大量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互不侵犯条约的主要特点是承认领土现状,相互放弃侵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承担中立义务和致力裁军。但它们都未对侵略下定义,有些条约则被滥用作为缔约国瓜分势力范围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一些国家间或东西方军事集团间都曾多次提出缔结互不侵犯条约的建议,但达成协议者甚少。1977年6月9日西非共同体六国和多哥签订的《互不侵犯和防务援助协定》,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互不侵犯条约。20世纪70年代初期联邦德国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缔结的所谓“东方条约”(Ostvertrage),也被认为包含传统互不侵犯条约的某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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