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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土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拘禁违法之人进行教化的场所。因“土筑表墙,其形圜也”,故名圜土。《竹书纪年》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周因夏制,以圜土聚教罢民。所谓罢民是指“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周礼·秋官·司圜》郑氏注)。故西周圜土是兼具囚禁和收容双重性质的机构。《周礼·秋官·司圜》规定:“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但必须“任之以事而收教之”,以期通过强制劳动使其改恶从善。“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宋代曾一度仿《周礼》之制。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但“行之三年,其法不便,乃罢”。大观元年(1107年)“复行,四年复罢”(《宋史·刑法志》)。宋圜土与周代不同,它专门囚禁因宽赦而免去死刑的重罪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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