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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及时而有针对性地采取环境监督管理措施,以保护环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部门对不同级别的事故进行认定。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这种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是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速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报告。当发现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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