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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制度。该制度贯彻了预防为主和合理布局原则。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建立该制度,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最早确立了该制度。中国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和后来颁布的相关法规均规定了这一制度。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2)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本来情况;(3)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社会环境的影响;(4)防治措施及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一般将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种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性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分为评价形式筛选程序、评价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就擅自施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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