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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指在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庭设庭长、副庭长。可按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设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受理的案件,如果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此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该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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