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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人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群体、集体为主体的权利。人权的一种分类。与个人权利相对应。人权理论最初是以主张个人人权形式出现的,用以反对和抵抗国家权力——君权和宗教上的神权对个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人格、财产等基本权利的侵犯。十七八世纪西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权理论,所称的人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就是指每一个自然人的自然本性(天性与理性)所必需或必然要求的基本权利。现代有些西方人权学者将人权及人权理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是由主张个人的政治自由权利发展到主张经济权利,其主体都是指个人。第三阶段,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兴起,大量民族独立国家出现,他们强烈要求国家的发展权和民族的自决权,从而使人权突破了个体权利的传统界限,出现了“集体人权”的概念。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和1960年12月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都宣布了民族自决权为各国人民和民族应有的一项基本人权。1979年第2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12月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从而把“人民”、“国家”这些集体作为人权主体,使集体人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集体人权还包括环境权、和平权、人类共同财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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