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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表决制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中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分配给各成员国不同级别的投票制度。据称是通过发言权的比重有差异使获通过的决议真正发挥效果。考虑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各成员国的政治力量、责任、人口、利害关系、缴纳会费等。最早见于1905年创立的国际农业协会,按出资额设定从一等到五等5个投票等级,由成员国自由选择。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各国投票权的差别也有加权性质,但它具有由几大国任意决定的特点。目前采用加权表决制度的国际组织主要是下列几类:(1)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和一些区域开发银行,它们均采用双系投票制,即将部分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成员国,其余投票权以出资金额和股份为基础分配。(2)根据国际商品协定建立的各种商品理事会。将相同数目的投票权分配给理事会中生产国和消费国两个集团,再在每个集团内部实行加权表决制。(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成员国分为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类,每一类成员国都有660个投票权,然后在每类集团中再按主权平等和财政捐助为基础进行具体分配。(4)欧洲联盟,其部长理事会中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依其人口来分配: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10票,西班牙8票,比利时、希腊、荷兰和葡萄牙各5票,奥地利、瑞典、丹麦、芬兰和爱尔兰各3票,卢森堡2票。此外,有人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也是一种加权表决或准加权表决。迄今为止,体现国家主权平等的“一国一票”的表决制度在国际组织中占据统治地位,加权表决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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