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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书籍:法律辞典

指犯罪人受到徒刑刑罚之执行,经过一定期间,确有悔改的事实,附以一定的条件,暂予释放并经一定考验期限,如果符合条件即以执行完毕论的刑罚执行制度。又称“假出狱”。一般认为假释制度始于英国。使用假释的条件一般有:(1)主观条件。必须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以后不再危害社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这一条件。(2)客观条件。受刑人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刑罚。各国对于必须经过的时间规定不同。例如意大利刑法规定,受有期徒刑必须经过1/2,且超过30个月,残余刑期不满5年的使得假释;对于累犯执行须达3/4,且超过4年;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须超过28年。假释期间一般为残余的刑期,也有的国家有特殊限制。例如奥地利刑法规定,自由刑的假释期限为剩余的刑期,但不少于1年,最多不超过5年;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各国还规定,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假释得以撤销。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没有犯罪,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就认为原判刑法执行完毕;否则假释得以撤销。对于犯新罪的,或发现漏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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