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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机关

书籍:法律辞典

指行使监护职能的机构。世界各国对监护机构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分包括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亲属会议以及监护官署或监护法院等。监护人是指具体执行监护事务的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法人。监护监督人是指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负有监护监督责任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监护监督人的职责是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活动的一般监督事务;在监护人欠缺时,请求法院或监护官署指定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对抗监护人所为的与被监护人利益相悖的行为等。监护监督人可由最后行使亲权的人遗嘱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或监护官署依一定条件选任。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均明文规定了监护监督人,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中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亲属会议是行使任免、更换监护人并行使一定监护监督权的亲属组织,是具有浓重的封建色彩的家族性组织,广泛设置于早期资本主义民法中。除法国、秘鲁等少数国家外,现代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家属会议制度。监护官署及监护法院是代表国家处理监护事宜并对监护行使监督权的国家监护权力机构,不同的国家对此设置不同。其中,监护官署是监护行政机关,如瑞士的监护主管官厅,前苏联和罗尼亚的监护权力机构;监护法院或称为民事裁判所、家庭裁判所,是监护司法机关,如德国的监护法院,法国的监护法官、日本的家庭裁判所承担了此项事务。中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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