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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标的,以其患病、分娩和因疾病、分娩致残或致亡为保险事故而成立的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具体分为工资收入保险、医疗费给付保险、业务所得保险和遗属生活费、教育费、婚嫁费以及丧葬费等必要费用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日益呈现为多元化,又被称之为“综合保险”。健康保险合同有以下特征:(1)健康保险为综合性保险。健康保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的疾病以及分娩危险,而且承保因被保险人的疾病或者分娩所造成的伤残、死亡风险。(2)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健康。除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以及医疗费用以外,健康保险的标的难以用金钱价值准确衡量,体现为被保险人的健康这一特定人身利益,故不会发生超额保险的问题。这也决定健康保险多为定额保险。(3)被保险人的年龄一般无限制。健康保险对被保险人没有年龄上的特别限制;但是,投保人不能以心神丧失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患者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为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者死亡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患疾病。疾病是由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若因外来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发生痛苦的,不属于疾病,应为意外伤害;同时,被保险人先天具有的身体缺陷不能构成疾病。(2)被保险人分娩(包括流产)。分娩为妇女在生育上求助医疗所必需,虽不构成疾病,但亦可为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3)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因为患疾病或者分娩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是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所造成的当然结果,属于健康保险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者成立时,被保险人已经患病或者怀孕的;(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者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并导致残废或死亡的;(3)被保险人因怀孕而非法堕胎引起伤残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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