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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指欧洲中世纪教皇或罗教廷与各国签订的有关天主教会事务的条约。目的是调整教权和该国政权的关系,保护在该国中的天主教会或天主教徒的利益。早期教廷条约由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所缔结,1122年教皇卡里克斯塔二世(Calixtus Ⅱ)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Henry V)缔结的沃尔姆斯条约便是著名条约之一。随着罗马帝国的瓦解,教皇在中世纪结束前与各公国缔结了33个教廷条约。1801年后,教皇先后又与法国(1801年)、德国(1817年开始)、西班牙(1851年)、奥地利(1851年)等国订立教廷条约,大多采用标准的条约形式。20世纪中的庇护六世和七世时期(1922-1958年),缔结了大量教廷条约,是现代教廷条约的鼎盛时期。之后,教廷条约数量逐渐减少。内容主要是保证教会在缔约国的地位和各种自由,通常规定任命主教,圣职人员的地位和特权,教会的地位、活动和财产,教会学校和宗教教育以及结婚的宗教方式等事项。形式及缔结程序与一般国际条约相似,但对其法律性质则始终存在争论。一般认为,教廷条约的对象属于有关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即国内公法范围,教皇又是以天主教首领名义而不是作为国家元首签订条约,因此,教廷条约不属于国际条约。迄今为止,也无一个教廷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教廷和一些宗教人士则认为,教廷条约是真正的国际条约,不仅确认缔约各方现存的权利,并还为它们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人认为,教皇以宗教领袖名义缔结教廷条约不能称为国际条约,如果他作为梵蒂冈城国元首缔结的教廷条约才是国际条约。也有人明确区分教廷缔结的上述两种条约,并赋予不同名称,称前者为教廷条约,后者为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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