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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

书籍:法律辞典

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简言之,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个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其构成特征是:(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一个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犯罪构成。(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结合犯的本质或内在属性是一种犯罪形态和一罪,其非本质的、外在特性则表现为数罪、具有法条形态的特征。通说认为,典型的结合犯是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中国刑法学界有人曾把1979年《刑法》规定的邮电工作人员私拆信件又窃取财物的行为按贪污罪从重论处视为结合犯。中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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