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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的其他凭证结算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故意以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到银行去诈骗金融货币的确定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均可成立本罪主体。中国《刑法》第194条规定,实施本罪行为的自然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实施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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