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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书籍:法律辞典

在刑法中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又称“紧急避难”。紧急避险在形式上损害了某种合法权益,但保护了更大的合法权益,将社会可能遭受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而中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由于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较小合法利益的方式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排除犯罪性。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现实的危险而误认为有现实的危险,实行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对假想避险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处理。其中,危险的来源和种类主要有: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车船、飞机故障等产生的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于危险威胁之中。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的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危险尚未成为现实的危险,或者现实的危险已经过去,损害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的,是避险不适时。对避险不适时,应分别情况,按照避险不适时的原则处理。(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这一点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因为紧急避险是在无其他方法可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损害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避免危险,所以如果在当时的条件下,行为人本可以采用不损害合法权益的方法避免危险而没有选择,实行紧急避险,行为人要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负法律责任。(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危险越大、越紧急,保护的合法权益越重要,必要限度就越宽松。中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法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以及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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