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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

书籍:法律辞典

指商品检验机构或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所作的查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分为法定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三种。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残损及装运条件和装运技术等。商品检验或鉴定后,由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证明。检验的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所规定的检验标准;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的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商品,应依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品)规定的商检条款为依据。在中国,进口商品一般按生产国标准检验;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参照国际通用标准或中国标准检验。出口商品有国家、行业及地方和企业等标准,视情况而定。检验和鉴定工作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检机构及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或单位进行,也可委托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公证人和公证行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独立自主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现行的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是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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