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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锢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早在春秋时即已有之。《左传·成公二年》:“子反请以重币锢之。”杜预注:“禁锢勿令仕。”秦时称籍门。《史记·秦始皇本纪》:“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视此。”《秦简·除吏律》对于禁锢的人称为废官。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皆禁锢不得为官。其后有对本人禁锢终身的,有锢及三族的,有锢及五族的,有锢及平素所厚的,有锢及知识(至交)、婚姻(妻父是婚、婿父是姻)的,有锢及门生、故吏、父子兄弟的。赃吏增加禁锢至二世、三世。魏、晋、宋、梁、陈、西魏均曾沿袭此制。后世的“革职永不叙用”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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