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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书籍:法律辞典

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良好地获取个体生产和生活能力的保障、良好地发育个体精神人格和社会人格的权利。这种权利旨在保障公民良好地、健康地成长和发展。它是人权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中的反映。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既是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实现,同时又能促进现代社会不断走向法制化,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保护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人权实现的主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之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社自由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平等权利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主要内容,并且在联合国几个重要的人权文件中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1966年12月9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及内涵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公约认为人人“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现自由人类享受无所恐惧,不虞匮乏之理想”,并在第1条明文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该公约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作了全面规定和界定,主要包括了工作权,享有公平与良好之工作条件权,组织、参加工会权,结社和罢工权,社会保险,家庭、母亲、儿童和青年受特殊保护权,免受饥饿和改善生活环境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广泛地参加和从事文化活动权等。中国注重在《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4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975年通过的《宪法》对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经济、社会、文化平等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1978年通过的《宪法》除规定了1954年、1975年《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外,还增加了一些保护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特殊规定。如第50条规定,国家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第51条规定,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总结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范围的基础上,丰富了原有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涵。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非常丰富,权利内容不尽相同,主要的权利范围包括: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公民的生活资料所有权,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享有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经济、社会和文化平等权,环境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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