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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司法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机关违反国家的国际义务未给外国人应有的保护而使外国人遭受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指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也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因此要承担国际责任。关于拒绝司法有各种解释。根据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构成拒绝司法:(1)拒绝受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阻挠外国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在司法或救济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如程序违背法律规定、故意延缓执行或不执行有利于外国人的判决、对本国的刑事被告判决有罪而不执行或者赦免或大赦等;(3)没有向外国人提供被认为对正当司法所必不可少的保障,如不给被告人了解全部诉讼事实的机会、无故拖延诉讼程序、公开审理徒具形式等;(4)不存在为保护外国人所必要的法院或法院不起作用;(5)法院作出明显不公正或有歧视性的判决,如法院出于政府压力或出于对外国人怀有敌意而有意作出对外国人不利的判决且证据确凿或不公正性明显。法院的未产生明显不公正的错误不被认为是拒绝司法。还有学者认为,在一国最高当局最后决定以前,拒绝司法不成立。所在国拒绝司法使得受损害的外国人的本国政府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国家间一般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消除拒绝司法的后果。在未能通过谈判消除拒绝司法的后果时,受害人本国可采取报复行动,但须遵守相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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