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即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中国《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聚众淫乱罪下一篇:捐赠法人
上一篇:捐赠法人 下一篇:捐助行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