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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民事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均属于绝对权。这是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与其对应的权利称为相对权。绝对权具有如下特点:(1)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绝对权能够对抗一切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人主张其权利,因此其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所有的人。(2)义务人义务的消极性。绝对权的义务人承担的是容忍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从这个角度看,绝对权的权利人实际上没有可以直接请求的义务人。(3)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权利,常常无需第三人积极协助。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所有的权利类型。如形成权就不能归到绝对权或相对权中,因为大多数形成权没有义务人。另外,绝对权常常也有相对性,如所有权为绝对权,可以对抗一切人,但是不能对抗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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