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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沃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主张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当地国民同样保护而不应要求更多保护的学说。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Carlos Calvo,1824-1905)所倡导,故得名。卡氏在其所著《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主张:在一国定居的外国人,应享有与当地国民相同的保护而不能要求更多的保护;外国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如受损害或遇争执,须由当地法院处理,不容任何外国干涉。关于外国私人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论是根据合同还是由于内乱或暴动的结果,卡尔沃坚持在本质上和情势上绝对属于当地普通法院管辖,不容外国干涉。在衡量国家责任时,卡尔沃以外国人与本国人平等待遇的标准取代所谓“最低国际标准”,认为承认“最低国际标准”就是造成本质上有利于强国而有害于弱国的一种特权,形成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平等,并损害国家的领土主权。上述学说是针对19世纪中欧洲列强滥用外交保护权,动辄借口护侨,对拉丁美洲国家进行干涉而作出的反应,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欧洲列强非法干涉拉丁美洲各国内政。体现卡尔沃主义的第一个国际文件是1864年第二次利会议上拉美国家签订的《通商和航海条约》,后被1890年的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和1962年美洲国家缔结的《关于外国人权利公约》所认可。1933年拉美国家在蒙得维的亚签订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第9条明确表达了卡尔沃主义的内容:本国人和外国人受法律和国家当局的同样保护,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人没有的其他权利或比本国人更大的权利。对于外国人起因于内乱或暴动的损失引起的国家责任,拉美国家采用了卡尔沃主义,并将其订入与外国人的合同中而形成著名的卡尔沃条款。但卡尔沃主义并不阻碍对违反公认的外国人待遇的国际义务所提起的国际赔偿要求,也不是绝对地排斥外交保护。一旦发生拒绝司法或其他违反国际法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外国人仍可寻求依据国际法保留给他们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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