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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

书籍:法律辞典

指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公开举行的投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中国《招标投标法》对开标事宜作出如下程序性规定:(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主持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如果招标人委托他人代理招标,也可以委托该代理机构主持。(3)开标参加人。开标主持人应当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4)投标文件的检查及公证。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可以聘请公证机关进行检查并公证。(5)所有在招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均须当众拆封。迟到的投标文件应当退回。(6)工作人员应当宣读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7)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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