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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I.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724—1804

【介绍】:

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启蒙运动重要思想家之一。1724年4月22日生于东普鲁士哥尼斯堡(今俄罗斯加里宁格勒)一个小手工业者家庭。1740年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从1746年开始任家庭教师9年。1755年完成学业,取得编外讲师资格,任讲师15年。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学和形而上学教授,1797年退休,1804年2月12日逝世。康德学识渊博,在教学中曾讲授过物理学、数学、逻辑学、形而上学、道德哲学等很多学科。1770年之前,康德主要研讨自然科学,曾提出天体起源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从而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观念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1770年之后,开始形成了他的“批判哲学”体系。他力图调和唯物论和唯心论、科学和宗教、经验论和唯物论,最终成为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由笛卡儿开创的理性主义和由培根所建立的新的经验主义哲学思潮,在康德的思想中得到了反映。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他深受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卢梭思想对他的影响更为显著。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晚年写的《论永久和平》(1795年)和《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年)的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在先验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上对启蒙思想加以新的阐释,并同其伦理学说密切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国家的产生不是基于人们的物质利益的需要,而是出自“绝对命令”的要求;国家起源于原始契约并不是历史事实,而且只是表示组成国家的过程的一个理性观念;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主权属于人民,它决定公民在国家中享有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权利;国家的使命是在法律下实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谓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把法律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划分,首先分成了自然法和实在法,其次又分成了公法和私法。康德的国家观念意味着通常所说的“法治国家”。在政体问题上,他认为只有按照分权原则建立起来的代议制共和国才是惟一符合自由需要的、合理的国家制度。他希望随着共和制的普遍确立,通过欧洲联盟防止战争,实现欧洲和世界大同,最终消除道德与政治之间的矛盾,使人类获得永久和平。康德的政治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妥协性。他在说明公民的权利时,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后者不具有独立地位,不享有与前者同等的权利。他主张人民主权原则,但又认为实际存在的国家权力具有至高无上性,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无权对统治者的专横作任何反抗。他承认国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又认为只能由君主通过改良方式来实现。因此,康德哲学是法国革命在德国的理论反映,是满足了德国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需要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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