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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1978年3月由保加利亚和捷克斯洛伐克发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通过的。该条约规定至少有10个国家参加该条约后才能生效。但至今只有5个国家参加,故尚未生效。该条约规定了科学发现者取得国际承认的程序、时限,并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簿”,对科学发现进行管理。按照该条约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科学发现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对物质世界的现象、物体或规律的发现均可登记,任何人都可在支付手续费后,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索取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资料。该条约不允许成员国有任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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