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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公元前551—前479

【介绍】: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名丘,字仲尼,世称孔子春秋末期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在世教书为生,没有做过大官,死后声誉日隆,被封建皇帝封为文宣王。先世为宋国贵族,因内乱避居鲁国。少贫且贱,20岁左右当过鲁国当权贵族季氏的家臣,做过“委吏”(管理仓库)和“秉田”(管理畜牧)。后来因通晓礼仪闻名,为人“相礼”。30岁左右,聚徒讲学,创立了儒家学派。50岁以后曾任鲁国中都宰、司寇,但为时不久。后来又曾周游宋、卫、陈、蔡、齐、楚等国,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但终不见用。晚年回到鲁国,致力于教育和整理古代文献。相传曾整理《》、《书》、《礼》、《易》、《乐》等古典文献,并删修鲁国史书《春秋》,成为中国第一部编年体的历史著作。弟子相传先后有三千人,其中著名的有72人。现存《论语》一书,记录了孔丘的言行。孔子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复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在法律方面,主张“礼治”,提出以“礼”指导刑罚的运用,否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为了维护“礼治”,主张“为政”必先“正名”,要求纠正当时各种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反对僭越和犯上作乱;在犯罪问题上,要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反对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主张立法权由天子统一掌握。在统治方法上,宣扬“德治”,力求以道德感化来缓和社会矛盾,“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统治者用行政命令和刑罚治理人民,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去加强礼教,老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服从。为此,要求统治者减轻压迫和剥削,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贪得无厌,强调先富后教;提倡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主张不分贫富、贵贱和族类,对庶民也进行礼教;主张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并期望“以德去刑”,从而达到“无讼”的境界。在治国问题上,重视统治者个人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这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必然结果。认为,在“礼治”之下,各级贵族都有相对独立的统治权,统治者自身表率的作用比较突出;而要实行“德治”,必须以有德者能居高位为前提,否则,便不能发挥道德感化的效果。因此,特别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的重要性,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但是孔子并不否定法律的作用。孔丘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终于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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