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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一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干部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制度。又称“离职休养”,属退休的一种形式。国务院曾发布过三个有关离休的规定:1978年6月3日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80年10月7日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0日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现在统一执行1982年的规定,劳动人事部曾就贯彻这项规定中的具体问题于同年12月10日颁布处理意见。凡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干部在达到规定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工资照发。对部分离休干部按以下办法分别每年增发相当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1个月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2个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1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之间参加革命工作的,1个月。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以后,不增发生活补贴。对离休老干部授予国务院统一制定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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