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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贽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1527—1602

【介绍】:

明代思想家。号卓吾、宏甫、温陵居士。福建泉州晋江人。晚年居住湖北麻城潭湖上的芝佛院,又号龙湖叟。曾任南京刑部员外郎、云南姚安知府。后弃官讲学著书。平生反对封建名教和儒学正统,非孔非圣,追求平等和个性解放,被视为“异端之尤”。主要著作有《藏书》、《续藏书》、《焚书》、《续焚书》等。其书被列为禁书,“尽行烧毁”。主要法律思想有:(1)“善为天下者不治长”,使“人人自治”。他主张顺应人们个性的自由发展,打破德礼和刑政等人为的干涉和束缚,使人们各得其所,做到“人人自治”。如此,就会“不待禁而止之”,“条教禁约,皆不必用”。(2)“重实学”。痛斥不懂实学的儒臣“虽名为学,而实不知学”。(3)倡私言利。认为“人必有私”,不应当讳言名利。(4)主张执法者“以法自律,后律百姓”;反对“严刑峻法”,反对“法外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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