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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海湾

书籍:法律辞典

指沿岸属于一国领陆,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按照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湾口宽度即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在湾口所划封口线以内的水域为沿海国内水,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直线基线向岸一面的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历史性海湾不受此规定的限制。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明确肯定,有关海湾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的概念最早是在1910年英美“北大西洋沿岸捕仲裁案”中提出的。关于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间尚无具体规定。联合国秘书处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要求,于1962年提出了一份题为《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制度》的研究记录,但迄今未获审议。由于这类海湾不受入口宽度的限制,一些被沿海国宣布为历史性海湾的入口处大大超过24海里,加拿大宣布的哈德逊湾入口处为50海里,前苏联1957年宣布的大彼得湾入口处为110海里,利比亚1974年宣布的锡德拉湾入口处为260海里,在国际间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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