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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不同职能确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各自立案管辖的范围:(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分下列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公安机关应负责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下两种情形:①自诉案件,依法可不经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②由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以及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各自的立案管辖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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