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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联大”,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之一,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起在联合国各机关中处于中心地位。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出席大会的代表限为5人,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同时有两项例外:(1)当安理会对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依宪章规定执行职务时,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得对该项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2)凡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大会应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理会。大会的职权具体包括:(1)可以审议关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原则;可以讨论会员国或安理会或非会员国依宪章有关规定接受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后分别向大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可以将它认为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注意;应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应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体育及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帮助实现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监督国际托管制度的实施。(2)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同安理会平行并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3)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需经大会讨论决定。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历届常会均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在联合国总部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如有需要,可以在以后的日期复会。各国往往派外交部长或其他部长级官员率代表团出席,一些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也到会发表讲话。大会应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或经过半数会员国对任何会员国的请求表示赞同后,可于15日内召开特别会议,24小时之内举行紧急特别会议。大会的表决原则是:凡属重要问题的决定,包括关于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国,会员国权利的中止及会员国的开除,托管及预算事务等,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大会的决议中除关于组织内部行政、财政事务方面的决议有法律的拘束力外,一般只是建议的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许多决议在不同程度上阐明、确认或宣示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可以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构成国际法上的辅助性法律渊源。大会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1人,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的副主席,其余副主席按非洲6席、亚洲5席、东欧1席、拉美3席、西欧及其他国家2席的地区分配原则选出。大会主席所属地区的副主席名额减少1个。大会主席由上述5个地区轮流推选本地区某国代表并经大会选举担任。大会原设7个主要委员会。第47届联大后,将以前的特别政治委员会和第四委员会合并,成为新的第四委员会即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另五个委员会是:第一委员会(政治与安全)、第二委员会(经济与财政)、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和文化)、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和第六委员会(法律)。大会会议期间,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1)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6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议题的通过、议题的分配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报告,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2)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上届大会主席提议而任命的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出席会议代表的全权证书并向大会提出报告。另外,大会还设有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会费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特别委员会、常设机构等。根据1984年修订后的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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