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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书籍:法律辞典

简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工作。最初由18个理事国组成,1965年和1973年两次修改了《联合国宪章》,理事国先后增加到27个和54个。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每年改选1/3。其席位按地区分配是:非洲14个、亚洲11个、拉丁美洲10个、东欧6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3个。从1971年起,中国一直是经社理事会理事国。每个理事国在理事会应有代表1名;理事会于每届会议自行选举主席1人和副主席3人。其职权包括: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从事研究并提出建议;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召开国际会议,起草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公约草案;与各专门机构商订确立相互关系的协定,协调其工作;同与其处理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经联合国大会许可,应会员国或专门机构的请求为它们服务。每年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会期1个月。春季会议在纽约举行,一般偏重社会问题;夏季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一般偏重经济问题。按一定条件,可以举行特别会议。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经社理事会的决定,以出席并投票的理事国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构的代表均得参加经社理事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经社理事会的建议只有提交大会通过后才对各国发生一定的效力。经社理事会设有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以及8个职司委员会、5个区域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分别研究和处理与它们有关的问题,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社理事会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建立了工作关系,并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关系。此外,经社理事会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与其有关系并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征询意见。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三类:(1)与经社理事会的大部分活动有根本利害关系的组织;(2)只对经社理事会少数活动领域有特殊能力,并对这部分活动特别关心的组织;(3)可能对经社理事会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载入登记册供临时咨询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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