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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中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对联合体投标作出了原则规定。其要旨如下:(1)数个潜在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2)组成联合体投标须完全由投标人自愿为之,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3)在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资格要求时,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资格要求;(4)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不同时,以其中较低者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5)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共同投标协议”确定,联合体投标一旦中标时,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须就招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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