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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代办

书籍:法律辞典

指临时代理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官。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临时代办替代使馆馆长。临时代办姓名应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如馆长不能通知时,则由派遣国外交部通知。通常由使馆中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职员担任,他们不是正式外交使节,位次在代办处馆长的代办之下。临时代办如不能执行职务时,无权指定代理人,其代理人应由本国外交部决定。如使馆中无外交职员时,派遣国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得指派馆内行政或技术人员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但不得作为临时代办处理外交事务。除某些礼节仪式,临时代办享有使馆馆长的职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两国建交后,在首任外交代表莅任前临时负责馆务的外交官员亦称临时代办。派遣国为表示对接受国政府不满,可以在相当期间内保持临时代办而不任命使馆馆长,也可因某种原因任命临时代办,如1953年后爱尔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由于对国书形式的意见无法调和,各在对方首都保持临时代办以行使大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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