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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

书籍:法律辞典

指根据协议一国派驻另一国的某个城市或地区行使特定职务的政府官员。分为职业领事和名誉领事两类。前者由国家正式派遣,专门担任领事职务,亦称专任领事或派任领事;后者则是从领馆所在地的人士(多半为商人或律师)中选任兼办领事事务,亦称选任领事,不领取国家薪金而仅接受酬金或开支津贴。领事分为四级:(1)总领事,管辖几个领事区,或领导一个很大或很重要的领事区;(2)领事,派充一个领事区的领馆馆长或总领事的助手;(3)副领事,为总领事或领事的助手,或任领馆分馆馆长,可代替领事担负一切职责;(4)领事代理人,具有领事身份的代理人,临时代理领事行使职务。中国派任的领事一般只有前三级。领事的任命按派遣国国内法办理。派遣领事应事先经外交途径将领事的任命书送交接受国外交部,领事取得接受国发给的领事证书后正式执行职务。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某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的人。领事由本国外交部领导并受本国在接受国的外交使节指导。执行领事职务可通过专设的领事馆和使馆内设立的领事部。领事的主要职责为:(1)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4)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以及有关本国侨民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等法律手续,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未禁止为限;(5)监督、帮助和协助本国侨民及进入接受国的本国船舶、飞机及其航行人员。工作和活动范围一般限于领事区域,与当地的行政机关交涉和接触。经第三国委托和接受国同意,领事可以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执行领事职务。领事与外交使节都属于国家公务员,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领事不能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谈判。在本国与接受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有兼办外交事务的,领事关系构成初步的外交关系。领事享有比外交特权与豁免范围较窄的领事特权与豁免,同时又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并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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