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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外国人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和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而由其本国领事依据本国法律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中世纪时中西欧国家在沿海商业都市曾互相承认领事对其侨民行使管辖权。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把这一制度强加于中国、日本和暹逻(今泰国)等国,领事裁判权逐渐变成资本主义列强在亚洲、北非和拉丁美洲一些半殖民地国家中享有的特权。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这种特权主要内容为:(1)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和中国人间的诉讼案件,实行所谓“被告主义”;刑事案件也根据犯罪人国籍分别由中国法庭或领事法庭审判。(2)同属一个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外国人间的案件,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3)都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间的案件和这类外国人与无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间的案件,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其中被告为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按中国人对待,由中国法庭审判。与此制度相关联,一些外国领事在中国法庭审理中外混合案件时可派员观审;在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甚至纯属中国人间的案件外国领事也出庭观审或会审,操纵案件的判决。领事裁判权属于一种治外法权,形成对国家属地管辖权的重大例外。而依不平等条约强加于别国的领事裁判权,则是严重侵犯所在国领土主权的非法特权。直至1943年中国才从法律上正式取消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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