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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

书籍:法律辞典

指隶属于一国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及其上空和底土。是以地球球心为顶点的与国家地表边界线相垂直的直到地表上空一定高度的无数条想象的线所包围着的不规则圆锥体空间。包括陆地、在陆地疆界内或与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及其上层空间和地下地层,分为领陆、领水、领空和领陆、领水下的底土四个部分。其中,领陆构成领土的主要部分,领水与领空则是与领陆密切相连的附属部分,随领陆归属变动而变动。许多国家还有领海和公海岛屿领土。西方有些学者宣称存在拟制的领土(fictional parts of territory),如一国在公海上或他国领水内的军舰和其他公用船舶被认为是该国领土的浮动部分,使馆馆舍是该使馆本国领土的一部分等,但这种学说并未获得公认。国家疆界分隔国家间领土、国家领土与公海、国家领土与外层空间。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空间,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力即领土主权,并排斥一切外来干涉。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领土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形成,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变化而发生各种形式的变更。传统国际法沿用罗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提出取得领土的五种方式:先占或占领、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除添附自然形成的领土取得,其他几种方式都突出地反映了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掠夺土地的实践。先占和时效方式在现代已失去实际意义,征服和割让又违背现代国际法原则,因此,都不能作为现代领土取得的方式,仅在处理领土争端,查明有关领土权利来源时还被引用。现在除南极大陆和公海外,地球的其余部分已被划分为各国的领土。现代领土的主要取得方法是民族自决,领土变更主要发生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场合,如殖民地独立、民族分离或合并以及公民投票等。邻国间在协商和自愿基础上也可交换和调整边界部分领土。破坏别国领土完整和侵犯别国领土主权,是造成国家间严重纠纷和武装冲突的主要原因,而殖民主义时代造成并遗留下来的一些国家间领土争执和边界纠纷,如印巴克什米尔争端和非洲一些国家的边界划分,至今仍是造成国际关系中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国际法在承认领土不可侵犯和领土主权排他性的同时,也对领土主权规定某些一般性限制。例如,国家应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无害通过;不得在境内实施为国际法所禁止和惩治的制度;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危害他国的行为,或利用其领土作为对邻国进行颠覆活动或其他犯罪的基地等。国家间还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规定某种特殊的限制。有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条约对同一领土都享有主权而形成“共管”,造成有关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互为限制。至于根据不平等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限制,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认为无效。领土除上述含义外,有时专指“领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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