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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公元前202—前157

【介绍】:

汉文帝汉高祖刘邦之子。公元前180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其间,曾改革汉代法制,一度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诽谤律”以及“盗铸钱令”。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颁布诏令,对汉代的刑罚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废除黥、劓、斩趾等肉刑,以髡钳城旦舂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改为弃市,并且规定了徒刑的刑期。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为:(1)“劝趣农桑”,“轻徭薄赋”。文帝推崇“黄老之学”,提倡“守道任法”,“无为而治”,继续奉行“与民休息”的政策,强调“劝趣农桑”,“轻徭薄赋”,主张把“劝趣农桑”作为治国和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2)约法省刑。主张“刑罚大省”,继续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严刑苛法。他认为,“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以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暴者”,所以只惩罚罪犯本人,而不株连亲属。在“约法省刑”思想的指导下,当时“刑轻于他时而犯法者寡”,“断狱数百,几致刑措”。(3)法与天下共守。以秦为鉴,汉文帝注意听取群臣的意见,赞同皇帝所立之法律是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守法,否则就会影响到法的信用。所以他比较注意以身守法,不以自己的意志任意破坏法令的执行,并且能够尊重司法官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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