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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

书籍:法律辞典
【生卒】:?—301

【介绍】:

西晋司法官。字子雅,广陵(今江苏杨州市)人。出身于“世为名族”的门阀之家。西晋初期历任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司法官。其间,秉公执法,时人将他比作西汉张释之。其法律思想体现在他的奏疏中,主要内容为:(1)主张恢复肉刑,“用刑以止刑”。其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死刑,就是徒刑,死刑太重,罪犯死的大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从而事与愿违,导致“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认为恢复肉刑有两大益处:一是可以“以刑止刑”、“止奸绝本”。二是可以保存和生息劳动力。因此,应恢复肉刑,将刑罚体系改为死刑、肉刑、杖、苔、髡,取消徒刑。(2)“法令断一”,罪行法定。强调司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断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否则,不能定罪。如果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随时之宜”,以致于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畸轻畸重。但是,法律的解释权只在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并且他们可以根据这种解释判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的案子。尤强调“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执法必严。(3)主张“纲举网疏”,诛大罪,赦小过。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而要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为政不苛”,“简而不漏”,“大罪必诛,法禁易全”。(4)执法“坚如金石”,取信于民。主张“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认为人君虽有“权断”之权,但应当与天下人共守同一法典,不可在成制之外行小善,求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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