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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

书籍:法律辞典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同年10月21日由总统签署,次年1月19日生效。该法坚持外国主权有限豁免,其主要规定为:(1)外国就其商业活动不享有管辖豁免,且可扣押外国财产以执行与外国商业活动有关的判决。(2)一项活动是否是商业活动,应当根据行为性质而不是依据其目的。(3)外国享有豁免权的一般例外:自愿放弃豁免权;诉讼是基于该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或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而在美国完成的行为,或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且在美国领土外进行但在美国引起直接影响的行为而提出的;诉讼涉及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取得的在美国境内财产;由于继承或馈赠而取得的在美国的财产权利,或者尚有争议的坐落在美国的不动产权利;该外国及其公务人员在公务范围内发生侵权行为或过失;基于外国商业活动而发生的对外国船货行使海上留置权的诉讼。(4)对外国在美国法院提起或参加诉讼而引起的反诉,该外国不得享受豁免。(5)如无特别协议或国际公约,由法院书记员通过签收邮件方式将传票寄给该有关外国的外交部长;或由国务卿通过外交途径转送该外国;或由法院向外国的代理机构或媒介送达;被告外国政府应在传票送达后60天内作出答辩或抗辩,否则缺席判决。(6)外国在美国的现在或过去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不得免除扣押或用于执行。(7)国际组织的财产、外国中央银行或金融机关自己所有的财产及用于军事活动的财产,不论是否符合上述的执行条件,仍享受扣押和执行豁免。该法把外国国家主权豁免的决定权从国务院转移到法院手中,为私人诉外国国家提供程序方便,并取消外国的执行豁免,进一步发展了“泰特公函”主张的有限豁免理论,标志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由绝对豁免向有限豁免过渡的最终完成。该法开创以国内立法形式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纳入国内法范围的先例,英国紧随其后于1978年7月颁布《国家豁免法》。在美英带动下,一些普通法国家也相继仿效制定类似法律。而该法生效后,美国法院受理的国家豁免诉讼也有增无减,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就有“烟火案”(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和“海后一号案”(198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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