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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书籍:法律辞典

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民法”一语有实质的意义和形式的意义。实质的意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与私法的意义相同,是全部私法的总称。狭义的民法指除商法及其他特别私法外的私法。但在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因为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商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法典形式表现的民法,即通常所谓的民法典。民法发源于作为西方文化传统的三大源头之一——罗法,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民法的直接源头。据考证,汉语的“民法”一词,是清末变法时,从日语中借用而来的。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所以民法具有以下特质:第一,强调意思自治。民法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精髓在于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在民法中,个人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权利本位。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规范基本上是授权性规范,民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的权利,个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规范的指引,把法律上的权利转化为自己主观上的权利。整个民法的体例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设计和编排的。如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的是权利的主体、取得权利的方法、权利的存续期间等等。其余部分规定的是具体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个人生存所必须的权利,也包括个人充分发展自己的权利。此外还有关于侵犯权利的责任等规定。传统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质特征,因此,民法也可以被称为“权利宣言书”。第三,民法具有突出的日常生活品格。一切法律都是为了规范人类生活而制定的,法律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与人们的生活发生联系。民法的这一特点特别突出,因为它规范的就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无论主体是否意识到,每个人每天的生活都会涉及到民法,如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各种合同等。民法规制的社会关系是市民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利益关系。正是这些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一个市民社会。从法律技术和法律体系的角度看,民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民法是私法。尽管在法律技术上划分公法和私法的难度很大,总是存在公法与私法边界模糊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私法依然是各国的共识。第二,民法是实体法。尽管民法中有少量关于程序的规定(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等等),但是,民法规定的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因此民法属于实体法。第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民法为市民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以不特定的人为规范对象,因此性质上属于行为规范,但这种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因此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法院必须以民法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民法又是裁判案件的规范。所以,民法兼具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品格。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它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等几个主要阶段。在各个不同的阶段,民法的特色也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生活的流变,各国的民法也在发生着或快或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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