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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出现了三次民法典编纂高峰。第一次是公元6世纪,罗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完整的罗马法典,即“民法大全”。第二次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期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等等。其中以法国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第三次是20世纪末期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如《荷兰民法典》、《蒙古民法典》等等。编纂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举足轻重,甚至还构成了一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一些国家还通过民法典确立法律的基本原则。正因如此,大陆法系也称为“民法法系”。近代民法典的编纂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基本上都承担了一定的政治使命。如促进国内法制的统一,从而为国家的统一服务;打破国内的封建割据局面,促进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等等。一些国家民法典的制定还有其特殊的目的,如日本民法典的制定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关;奥地利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推进政治和行政改革。各国民法典的编纂有民商合一主义和民商分立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中,民商分立是旧制,为19世纪前进行民法编纂的国家所采用。民商合一主义是19世纪以后进行民法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中国的立法也一直采取民商合一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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