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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承认

书籍:法律辞典

指承认正在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为国际法主体的行为。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当时波兰、捷克被同盟国占领,两国流亡的政治家为争取民族独立在巴黎组成波兰和捷克民族委员会。它们先后被英法等国承认为“民族”,取得交战团体资格,曾向一些国家派驻代表,并在驻在国享有若干特权,战后作为协约国同盟者参加巴黎和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4年阿尔及利亚开始民族解放战争到形成独立国家前,其临时政府获得几十个国家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后也得到世界许多国家承认,并于1974年经联合国正式承认为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的合法代表,有权在联合国派驻观察员。民族承认的政治法律基础是民族自决权或民族主权。一般认为代表被承认的民族的政治实体,如解放组织或民族阵线,反殖民主义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民族解放军,临时政府和其他代表机构等,取得介于交战团体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殊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它们代表本民族在国际关系中行使国际法主体的某些权利,包括派遣或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出席国际会议和参加国际组织;决定本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建立国家政权;争取独立,保卫领土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和接受国际援助等。但在成为独立国家之前,争取独立的民族还仅是一个过渡性的和准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其承受的国际权利和义务都受一定限制。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将以新独立国家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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