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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国家行政区划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基本条件。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包含民族的组成、区域界限的划分、行政地位、上下级关系和名称等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以下原则:(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该法第12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2)在上级机关主持下,共同协商依法办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3)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民族乡。(4)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二是以一个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是:自治区是和省、直辖市平行的一级行政区域单位。自治州是为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划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省一级之下,县一级之上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省内行政公署一级。其行政单位相当于设区、县的较大的市。自治县是和县平行的一级行政区划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顺序组成。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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