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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承认

书籍:法律辞典

“默示承认”的对称。明白表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意思的一种直接承认方式。通常由承认国政府向被承认的新国家或新政府致函电、送照会、声明等正式通知承认,或以条约正式宣布承认。国际上一般采用前一种承认方法。在以条约表示承认的场合,有的是其中一个缔约国表示承认,如1919年《凡尔赛和约》声明德国承认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有的是全体缔约国表示承认,如1898年英、俄、法、德、奥等国缔结的《柏林条约》承认门的内哥罗、塞尔维亚和罗尼亚。直接派特使前往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庆典,也被认为是一种明示承认。法律承认采取明示方式较多,但事实承认有时也采用公开声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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