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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

书籍:法律辞典

指位于地球南极的大陆。四周环绕有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面积1400多万平方公里(包括冰架),其中98%的地方被平均2300米厚的大陆冰川所覆盖,迄今无定居居民。南极地区则包括南极大陆及其周围的南纬60°以南的海洋,蕴藏丰富的矿产资源,并是世界上主要产鲸地区。1908年7月,英国按照“扇形原则”首先对南极西经20°到80°之间的扇形地区提出领土主权,随后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智利、阿根廷、巴西、乌拉圭等国也陆续对南极一些地区主张主权或提出领土要求,依据的理由分别为先占、邻接、扇形原则、大陆延伸、发现、探险、历史性权利等,但它们所提要求互相重叠,常导致争议,也从未被国际仲裁或司法判决所确定。美国和前苏联不承认上述国家的领土要求,但又都声明保留由于本国人的探险和考察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959年12月,阿根廷、澳大利亚等12国签订《南极条约》,暂时冻结了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并宣布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地区应永远为和平目的而使用,继续实行南极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环境。自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后,先后召开过多次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建议,主要涉及保护南极环境、养护生物资源、便利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交换信息以及实施条约制度等。此外,南极条约缔约国还签订了下列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法律文件:(1)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的议定措施》(1983年生效),在南极划定特别保护区域和特别科学兴趣地,防止滥捕或无端干扰南极动植物,并特别保护某些种类。(2)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78年生效),禁止捕杀三类南极海豹,确定为科研等合理目的而允许捕杀的其他海豹的数额,规定禁捕区和禁捕期。(3)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2年生效),适用于整个南极海洋生态系统,规定了较严格的生态系统标准,并设立决策机构、协商机构及秘书处以实施公约的宗旨。(4)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建立规范未来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法律框架,并规定了适用于矿物资源制度的机构、决策程序和基本原则。(5)1991年10月4日《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确定南极为专门用于和平和科学目的的自然保护区,规定为保护南极大陆及附近地区生态环境免遭破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在今后50年内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商业开采矿产和石油资源的活动,并确定了在南极建立科学考察站及进行科学活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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