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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带薪年休假”。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和工资的一定期间的连续休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特别休假”。国际劳工组织曾就规定带薪年休假通过几个公约和建议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要求保证“定期给薪休假”权利。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中国在50年代曾在部分职工中试行年休假制度,很快就停止试行。进入80年代,有些单位又开始试行年休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发出通知,要求从1991年起,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两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国实行年休假的一般办法是:按照职工的工龄长短,每年给予一定期间的休假,照发工资,劳动保险待遇不变;年休假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加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别繁重和有害健康的岗位上工作的以及在自然条件特别艰苦的场所或地区工作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期常较一般职工的年休假期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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