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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农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基本生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统称。“五保”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1956年全国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村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保证吃、穿和柴火供应,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这是五保供养制度的萌芽。1960年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了农村五保供应制度。一些省、区、市政府分别制定了关于农村实行五保供养的地方性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和内容在随后30余年中稍有调整,各地规定亦略有差异,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坚持实施从未中断,是中国社会保障和人权保障制度中的光辉亮点。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统一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使其进一步健康发展。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核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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