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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女工保护”。狭义指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卫生的特殊保护。广义还包括对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等劳动关系中多方面权利的保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为争取对女职工的保护权利,进行过长期的斗争。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初期形式工厂法,其主要内容之一是限制女工最高工时。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多项关于保护女职工权利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提出,要保证妇女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条件、享受同工同酬和享受适当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在旧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把保护女职工权利作为重要斗争目标之一。新中国重视对女职工的保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均规定要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劳动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等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对女职工实施保健的各方面组织措施和保健措施作了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妇女就业权利、产假、“四期”(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等作了规定。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规定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劳动法从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许多方面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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