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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书籍:法律辞典

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或财产权利转让于最高叫价者的买卖。拍卖的种类可分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一般拍卖与荷兰式拍卖等。强制拍卖指法院或有权国家机关对罚没物、抵押物依法进行的拍卖;任意拍卖指所有人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一般拍卖是由拍卖人定出底价和价差,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由低到高的拍卖方式;荷兰式拍卖是由拍卖人定出最高起价,一定时间内无人应价即逐次降低价格直至成交的拍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拍卖程序有委托、拍卖公告与拍卖物展示、竞买和拍定。其中,拍卖公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竞买的性质为要约,而拍定的性质为承诺。拍卖合同成立后发生一般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拍卖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保管义务、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2)拍卖人不得兼为竞买人,并在其组织的拍卖过程中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3)拍卖人于成交后应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价款并将拍卖物移交买受人。(4)拍卖人有按约定取得佣金的权利。(5)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物的底价,并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6)委托人负有向拍卖人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7)委托人不得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竞买。(8)竞买人有标的物瑕疵的知情权,有权检查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9)竞买人一经叫价即不得撤回。(10)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解除合同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承担再拍卖中价款和费用少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补偿责任,并应支付原拍卖中本人和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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